微博、微信转发广告要合规
眼下,粉丝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几乎每个有微信的人都能在朋友圈、公众号里看到一些商品推广和营销,有的人时而还会转发一下。不过今后,发布者和转发者可都要谨慎了。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广告信息必须注明“广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些广告常常和信息混杂在一起,有了一定迷惑性。对于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或视频,电子邮件,付费搜索广告等五大类。今后,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分别。
同时,微信公众号、微博上的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一眼辨别出它们的广告本质。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弹窗广告作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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